(一)对于有明确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要牢记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及时主张债权,可通过书面催款函、短信等方式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
(二)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虽可随时要求还款,但要给债务人必要准备时间。首次主张权利时,最好通过书面等有记录的方式,若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或宽限期届满,要注意从该时间起三年内继续主张权利。
(三)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法定中断事由,如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