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金若为婚前作为彩礼给付女方,离婚时男方可请求返还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三金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上述两种情形均需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三金若为婚后购买,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若能证明三金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则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归该方所有。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