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纠纷类型对应的诉讼时效。一般民事纠纷起诉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区分不适用三年时效的情形。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等,不受三年时效限制。
(三)特殊合同纠纷的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起诉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四)起诉前核实时效状态。若超过对应时效期间起诉,对方可提出时效抗辩,可能导致丧失胜诉权,需提前确认时效是否已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