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财产损失赔偿情况,被侵权人应及时收集财物毁损的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维修发票等,以证明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合理价值。对于经营性财产的停运损失,要保留好运营记录、收入证明等材料。
(二)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被侵权人要妥善保管好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等治疗康复费用的凭证。因误工减少收入的,需提供单位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
(三)若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条件,被侵权人要提供能证明自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如心理咨询记录、精神状态评估报告等。
(四)对于惩罚性赔偿,被侵权人需确认侵权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产品存在缺陷且明知仍生产销售造成严重损害等,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