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抄袭认定遵循著作权法相关规则,关键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上接触可能性。
2.原设计得是受保护的作品。一方面,要有独创性,是设计者自己独立创作的成果,不是简单照搬现有元素或只是功能性结构;另一方面,要能复制,能以有形的方式呈现出来。
3.被诉设计和原设计要构成实质性相似。从整体视觉和核心表达判断,对比主要设计元素、布局、色彩、造型等是否高度一致,普通观众看了容易混淆。就算有些小差异,整体还是很像的话,也可能算实质性相似。
4.被诉方要有接触原设计的可能。比如原设计通过发表、展览、销售等方式公开了,或者被诉方有办法获取原设计内容。要是没机会接触,就算设计相似也不算抄袭。
5.功能性设计元素不受著作权保护,如果相似部分是实现功能必需的结构,不是装饰性表达,就不算抄袭。
6.认定设计抄袭要综合这些要素,根据具体设计和使用场景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