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方婚前贷款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离婚时男方可要求女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本息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及该部分款项对应的房产增值额的百分之五十。男方可先收集婚后共同还贷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与女方协商补偿事宜。
(二)若房产登记时已添加男方姓名,离婚时双方可先自行约定分割比例;若无法达成约定,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出资贡献等实际情况判决分割比例。此时双方需准备好购房出资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