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后,若双方以实际行为继续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可认定为重新建立新的合同关系。原合同中除结算和清理条款外的权利义务已消灭,新合同的权利义务可参照原合同条款确定。
(二)若一方不愿继续履行新合同但已实际履行部分义务,可与对方协商解除新合同关系。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解除。
(三)继续履行新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依据新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