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约定解除权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和享有解除权的主体,当约定条件达成,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按合同约定程序行使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权人在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如不可抗力、一方根本违约等,要保留好证明违约或受影响的证据,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三)特殊合同中的特定主体,如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虽有随时解除权,但要考虑解除合同可能带来的赔偿责任,提前做好应对。
(四)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要证明情势变更的存在及对合同履行的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