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后,若对其有异议,要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申请重新鉴定,同时准备好能支持自己异议的相关证据。
(二)若双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当事人需保持电话畅通,关注法院通知,耐心等待开庭排期。
(三)在等待排期过程中,当事人可进一步收集和整理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