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违法行为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起点金额为2000元或者低于2000元的;
(二)主观故意的;
(三)仅对最高罚款倍数或者数额作出规定,没有规定行政处罚下限的;
(四)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兴奋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乳制品、第三类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传染病人、慢性病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的;
(五)情节严重的;
(六)行政处罚划分阶次的,处于第二阶次及第二阶次以上的;
(七)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以上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