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约定或判决。若此前已就探望权有明确约定或判决,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内容执行,这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履行责任的基础。
(二)协商变更。若有变更探望方式等需求,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按照新的方式进行,以保障探望的顺利进行。
(三)法律维权。当对方无正当理由阻碍行使探望权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探望权。
(四)温情相处。在见到孩子时,以平和、温暖的态度交流,不将大人矛盾传递给孩子,给予关爱和安全感,助力孩子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