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均有权主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因此,对方有权向法院主张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决给己方所有,但是至于法院是否会支持,还需要看未成年子女随对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与随己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如果客观情形是己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时间方面、稳定的住所及生活条件、不存在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等各个方面均优于对方当事人,那么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依法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抚养费的问题,如果未成年子女随己方共同生活得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支持,且己方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对方支付必要抚养费,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己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2、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与其共同生活的。
C、因其它原因,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与其共同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功能。
B、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D、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健康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随子女共同生活,有妨碍子女健康成长情形的。
4、父母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父母均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己方生活,但是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子女的抚育费,按照父母的承受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
A、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度收入的百分之20到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月度收入的百分之50
B、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年度收入或同行业收入,参照上述比例予以给付。
C、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上述比例的给付。
6、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可另行发起诉讼。
7、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A、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疾病或因伤致残丧失继续抚养能力的。
B、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行为,或子女随其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的。
C、10周岁以上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D、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变更的。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条、2条、3条、4条、5条、6条、7条、15条、16条。上文为您解答 申请增加抚养费还要开庭吗这个问题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