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应积极沟通,充分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和双方的生活工作状况,合理确定探视周期,如按天、周、月等,同时明确每次探视的时长。
(二)可以列举特殊情况,如特殊节日、孩子生日等,在协议中明确探视安排。
(三)若双方协商不成,要及时收集孩子年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双方居住工作情况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若发现一方探视对孩子不利,应及时向法院提供证据,申请中止其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