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要积极配合,按要求整改,避免面临高额罚款。若情节严重,要做好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准备,提前规划后续安排。
(二)对于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等行为,涉事主体要杜绝此类行为。若已发生,主动配合处罚,积极整改,减少污染影响,降低罚款额度。
(三)若造成水污染,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若自身无能力治理,可在规定期限内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理,避免被指定治理而承担额外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