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避免因非法采矿被立案追诉,首先不能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要确保采矿行为合法合规。
(二)不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以及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三)注意控制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避免达到相应的立案追诉标准。
(四)杜绝在二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
(五)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