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结婚四年后分手,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收受方可以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返还情形。若不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可拒绝返还。
(二)若给付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返还,收受方可以要求其提供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如经济收入证明、债务证明等。
(三)双方可就彩礼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应提供彩礼数额、用途等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