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材料:在去婚姻登记机关前,要确保准备好离婚协议书、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且离婚协议需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内容,双方要对协议无异议。
(二)申请与冷静期: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进入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都可撤回申请。
(三)申请发证: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核符合条件就能拿到离婚证。若未在该期限内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