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方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况,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其生活,男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女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相关记录等,向法院证明孩子随女方生活不利于其成长。
(二)当子女已满两周岁,男方若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可提供相关医学证明;若子女随男方生活时间长,可找邻居、老师等提供证言;若男方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可收集女方其他子女的相关信息;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可让祖父母出具愿意且有能力照顾孩子的证明。
(三)子女已满八周岁,男方可与孩子沟通,让孩子表达愿意随自己生活的意愿,并可让孩子书写相关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