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弄清楚评估的依据和方法等细节。
(二)若解释后仍有疑问,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问题,让其重新审核并给出复核结果。
(三)对复核结果不满意,向被委托评估机构的上一级专业评估协会等行业组织申请专家鉴定,由专家审查判断评估结果。
(四)在诉讼时,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