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离婚意愿:与对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度过冷静期后领离婚证。
(二)不想离婚:表明态度,尝试修复关系。对方起诉离婚时积极应诉,向法院说明夫妻感情未破裂,若法院认可则一般不判离。
(三)想离婚但有争议:收集对方出轨证据,诉讼离婚时该证据或在财产分割上对你有利,法院会依具体情况判决子女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