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自己购买持有金条,无需考虑退还问题,可自行处置。
(二)若作为彩礼送给对方,出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种情况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情形,给付方可请求返还金条。
(三)若恋爱期间赠与对方,小额、日常性赠与不能要求退还;价值较大、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主张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