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级别管辖时,若案件为普通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向中级法院提起;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辖。
(二)确定地域管辖时,优先考虑犯罪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合适,也可由其管辖;当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时,通常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情况下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