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违反规定需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要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证明材料。
(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原裁判人民法院裁定。
(三)当原裁判人民法院与执行地法院不在同一地方时,可由罪犯服刑地或者原裁判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形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提请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