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婚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若婚后未交易,股票及其因送股、转股增加部分和增值均为个人财产;若婚后有交易,自然增值属个人财产,主动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主动增值部分夫妻平分。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持有的公司股票作为婚前财产,其基本属性不会改变。当婚后未对股票进行交易,仅因公司送股、转股等行为使股票数量增多,这本质上是婚前财产形态的变化,所以股票及其增值都仍属于个人财产,按当前持有股票数量乘以当前股价计算价值即可。而婚后进行了股票交易操作,增值要区分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是因市场行情等客观因素导致,与夫妻双方的主观努力无关,所以属于个人财产;主动增值是婚后投入精力买卖操作获利,这包含了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与智慧,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主动增值部分,通过计算婚后交易获利金额确定,婚前股票价值与自然增值部分归个人,主动增值部分夫妻平分。如果对婚前股票财产分割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