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在判断婚后债务是否需自己承担时,要查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且未用于上述方面,可不承担清偿责任。
(二)当债权人要求配偶承担债务时,配偶可要求其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无法证明,配偶无清偿义务。
(三)若债务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等,配偶明确无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