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方婚前全款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另一方要明确该房屋为对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应提出分割要求。
(二)若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房屋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另一方在离婚时可要求首付方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三)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夫妻双方可协商平均分割方式,如一方拿房给另一方补偿款等。
(四)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另一方要知晓该房屋属对方个人财产。
(五)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双方可按份额协商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