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财物被故意破坏,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及时主张权利,可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
(二)若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此时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要关注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时间,及时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护权益。
(三)即使知道权利受损已接近三年,也可通过上述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四)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若无特殊情况,法院将不予保护,所以权利人要在合理时间内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