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刑事拘留进看守所,要确保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执行民警向被拘留人出示并让其签名、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时在《拘留证》注明。
(二)拘留后立即送被拘留人至看守所羁押,最长不超二十四小时。
(三)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马上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