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在生父与继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抚养继子女的责任,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先明确子女实际需求,如学习、生活费用等。
(二)考虑父母双方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50%;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当地物价高、生活成本大时,抚养费可适当提高。
(四)若生父与继母离婚,未形成长期共同生活、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无需继续给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