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关系解除,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可收集支付抚养费的凭证等证据,通过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出法定义务部分的抚养费。
(二)若继父母自愿长期抚养继子女,通常不能随意要求返还抚养费,应谨慎考虑自身意愿后再决定是否进行抚养行为。
(三)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受欺诈抚养非亲生继子女,要留存好能证明欺诈事实的证据,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表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有类似亲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也为判断抚养费返还等情况提供了基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