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证明自身商标合法性、在先使用情况、显著性及知名度等,像商标最早使用的合同、宣传资料等,以此证明对方恶意。
(二)在规定期限内答辩,详细说明商标合理使用及不应被宣告无效的理由,并提交收集的证据。
(三)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向法院起诉。
(四)全程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回应相关要求。
(五)咨询专业律师,借助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制定合理应对策略,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