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不宜继续抚养的情形,比如患严重疾病、虐待子女等,或者子女已满八周岁且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有抚养能力,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变更抚养权的协议。
(二)若协商不成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结合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三)若不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双方都能履行好抚养义务,维持现有抚养权归属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