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主张的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的损失,涵盖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另一方面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的物质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不在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若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