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主体而言,应当明确不同情形下的数额认定标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若有进行非法活动的想法,要清楚三万元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三百万元是“数额巨大”标准;进行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的,五万元是“数额较大”,五百万元是“数额巨大”。
(二)司法机关在处理挪用公款案件时,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幅度内准确确定具体执行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