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借贷型诈骗犯罪金额时,以被害人因受骗实际交付给行为人的财物数额,扣除已归还部分来确定实际骗取金额。
(二)对于有利息约定的情况,利息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不扣除该利息;利息过高,超出部分不计入犯罪金额。
(三)连环诈骗中,多次诈骗金额累计计算,已归还部分扣除;用诈骗所得归还之前诈骗债务的部分,计入犯罪金额。同时结合全案证据,查明资金流向和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表明在认定犯罪金额时,要准确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以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