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收集对合同重要内容认识错误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二)对于一方或第三人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受欺诈、胁迫方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准备好对方欺诈、胁迫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合同。
(三)当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收集对方利用自身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证据,申请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