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书面财产约定且合法有效时,按约定处理被执行人财产,双方应严格遵守约定进行析产。
(二)无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但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若一方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
(三)若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分割财产时该方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另一方可起诉再次分割。
(四)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归其个人,不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