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其主要程序如下:
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申请执行时,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受理
- 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及相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 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发出执行通知
-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执行通知中会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