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结婚六年且共同生活,在不存在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绝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给付方要求退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收受方可以拒绝退还。
(二)若给付方主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而要求退还彩礼,收受方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依靠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双方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判断是否支持彩礼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