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已签订包含流产约定的婚前协议,可与对方协商对协议进行修改,删除关于流产的不合理约定,重新达成符合双方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内容。
(二)如果在婚姻生活中面临是否流产的抉择,应充分尊重自身生育自由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无需受婚前此类无效约定的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此条虽未直接针对流产约定,但体现了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婚前协议中关于流产的约定限制人身权利,与此法律精神相悖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