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一般不使用的标准是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
1、一个汉字与另一个汉字。
由同一个汉字组成的商标,不论采用何种字体,都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仅仅是读音相同,字形与含义均不同,一般消费者可以区分开来,不会判定为近似 商标,如“善”与“扇”; 如果字形、读音均极其近似,即使含义有所不同,消费者从直观上来说很难区分开来,也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扇”与“煽”; 两商标字形虽然不近似,但含义相同,应判为近似商标,如“朕”与“孤”。
2、一个汉字与两个汉字。
在一个汉字前添加修饰词,如“大”、“小”“新”、“旧”、“老”、“少”、“幺”、“干”等,应该判为近似商标,如“帅”与“大帅”、“少帅”、 “老帅”,“妹”与“小妹”、“幺妹”,“人”与“新人”、“旧人”,“妈”与“干妈”;但是添加“金”、“银”等字,目前还没有一个定论是否应该判为近 似商标,但就目前审查情况来看,如果在先商标确实表示一种真实存在的事物,那么添加修饰词后并没有改变商标本身的含义,应该判为近似,如“龙”与“金 龙”、“火龙”,“兽”与“兽王”。但如果在先商标并不是表明某种特定事物,那么两个商标均有其特定含义,且从字形和读音来看有较大差别,应该不会给消费 者造成混淆,故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如“保”与“保长”。
3、两个汉字与两个汉字。
两个商标汉字完全相同,排列顺序不同,无论是左右排列、前后排列、上下排列都视为近似商标。如“标面”与“面标”,“嫔鸥”与“鸥嫔”;两商标读音相 同,但只有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与含义均完全不同,一般不视为近似商标,如“科龙”与“科隆”、“创客”与“创克”;两个商标读音相同,一个字相 同,另外一个字字形相近,一般会判为近似商标,如“发达”与“发大”;不同的汉字虽然字形完全不同,但含义相同,当它们分别与相同的汉字搭配的时候,就构 成近似,如“一佳”与“一嘉”。
总之,判定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最主要的是看商标的“形”、“音”、“意”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