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先预估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或争议标的价值,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三十来准备担保金。
(二)若觉得自身案件情况特殊,可向法院说明情况,争取降低担保金数额。
(三)当无法提供足额担保金,而案件复杂、风险高导致法院要求高额担保金时,可考虑采用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其他担保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