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结婚不到半年离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同时婚前给付彩礼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通常不支持,应接受此结果,无需再主张返还。
(二)若双方虽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彩礼一方可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在请求时,要收集共同生活情况、彩礼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等相关证据。
(三)对于具体返还数额,可主动提供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方面的证据,以便法院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