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慎挪用资金,应尽快在一审宣判前退还所挪用资金,避免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退还而被认定符合“不退还”情形,面临更重刑罚。
(二)若有能力退还,必须及时退还,切不可拒不退还,否则会被作为加重刑罚的量刑情节。
(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和监督制度,预防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