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涉及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要清楚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不具备对性行为的有效认知和同意能力,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应严格避免此类行为。
(二)在与他人交往时,不能趁对方处于醉酒、昏迷、吸毒等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三)拥有职权、处于教养或从属关系中的人,不能利用这些关系迫使女性发生性关系,要正确行使权力和处理关系。
(四)对于精神病人或痴呆症患者,因其缺乏性防卫能力,不能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对方看似“自愿”也不行。
(五)不能使用欺骗手段,如假冒女性丈夫等,诱导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