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疾病,男方可收集女方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资料,证明子女不宜与女方共同生活。
(二)若女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男方要留意收集女方不照顾子女日常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证据,如邻居证言、学校反馈等。
(三)若因女方犯罪服刑等原因子女无法随女方生活,男方可提供相关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四)子女已满八周岁且愿意随男方生活,男方可让子女书写意愿书或由法院工作人员单独询问子女意见并记录。
(五)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需提供医院的相关手术证明或诊断报告。
(六)男方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男方可通过户籍证明等证实自身情况。
(七)男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提供生活照片、学校证明等证实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