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去直接抚养权:若存在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等法定情形,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邻居证人证言等,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二)探望权受阻: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准备好能证明自己有探望需求和对方阻碍探望的证据,法院会对探望时间、方式等作出判决。若对方拒不执行判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