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在借款时,对于数额较大的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付,并保留好转账记录,以便证明款项交付事实。
(二)若书写借条时存在受胁迫等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借条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三)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可与借款人签订详细的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