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父母没条件抚养孩子,优先考虑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无能力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
(三)若上述亲属都无能力抚养,可将孩子送养。送养时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四)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要确保收养人具备收养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