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要确定被告户籍所在地,向该地人民法院提起抚养权诉讼。
(二)若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地除外),则应向该地即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当被告出现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同样适用此规定。